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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铅蓄电池的生产和使用大国,铅蓄电池产量占世界总产量超过40%,铅蓄电池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可防可治可控,但在回收环节目前存在严重问题。我国每年约有1.98亿只、重量超过500万吨的铅蓄电池报废,其中由正规渠道回收、规范冶炼的仅为三成,而通过“地下产业链”进行回收处理的占到了七成,这不仅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也危害了人类健康,是目前我国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废旧铅蓄电池是宝贵的“城市矿山”,通过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而且节约能源。
2017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下称99号文),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旧电池,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为企业积极承担生态文明社会责任,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司法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并重拳打击废铅蓄电池领域的违法犯罪。
但调研中了解到:国务院99号文出台后,大型骨干电池企业纷纷依托分销网点建设和完善回收体系,但由于政策不配套、制度不健全,财税有短板,在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骨干电池制造企业“收不到”,或亏本收购;大型再生铅冶炼企业“吃不饱”,开工率不足五成,“正规军”干不过“散兵游勇”。虽然相关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但“地下产业链”依然存在,小炼厂禁而不绝。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制度设计,出台配套措施,调整财税政策,加大监管打击,支持大型骨干电池生产企业,畅通循环经济,使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真正落到实地。
一方面,加速构建规范化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有利于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目前铅蓄电池的污染源集中体现在非法回收处置环节。一些小商小贩走街串巷违规收购,简单破碎后,将铅板出售给无资质的小作坊、小冶炼厂。小冶炼厂缺少甚至没有环保设施,随便支一口锅就可以冶炼,电池随意拆解、酸液随意倾倒、铅尘随意排放、铅渣随意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违规回收直接倾倒的含铅废酸超过30万吨,严重污染环境。支持大型骨干电池生产企业建立规范化回收体系,将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纳入正规化轨道,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
另一方面,加速构建规范化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高效利用。铅是宝贵的金属资源,2017年我国铅产量达到472万吨,约占全球铅总产量的44%,由于电动车销量持续增长带来的铅蓄电池需求旺盛,每年仍需要大量进口铅矿和原生铅,对外依存度达到20%。废旧铅蓄电池中含有65%的铅板、20%的硫酸、15%的塑料及其他辅助物,是宝贵的“城市矿山”。发达国家废旧铅蓄电池的铅回收率达到98%以上,我国大型再生铅企业也普遍达到了90%以上,一些采用国际技术和装备的再生铅企业更是达到了99.9%,而小作坊、小冶炼厂由于工艺落后,铅回收率不足70%。即便按90%的回收率测算,每年小冶炼厂所造成的铅流失约为70万吨左右,浪费了宝贵的矿产资源。
但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在构建回收体系时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跨省转运难。由于废铅蓄电池被列为危废品,生产企业办理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手续时,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耗时长、效率低、成本高。一般来说,废旧铅蓄电池从转出省转移到接受省,即使各项审批程序顺利,也需3个月左右时间;另外,即便包装完整、没有破损的废旧铅蓄电池,跨省跨市转移也必须采用危化品物流专用车运输,运输价格是普通物流运输车的两倍以上,使用率极低,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是财税有短板。增值税抵扣问题是阻碍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最大障碍。合法规范的回收企业采用分散回收的方式,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但销售给正规的再生企业时,需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因为没有进项税进行抵扣,导致企业成本过高。而小商小贩通过无票交易的方式卖给小冶炼厂,成本上具有优势,这是正规企业收不上电池或者亏本收购的主要原因。另外,近年来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有所弱化,2012年前再生企业增值税退税为50%,目前降为30%,使得再生企业的经营压力加大。
三是网点建设难。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生产企业从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业务,首先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还需在每个地级市新建一个规范化回收公司,且对收贮仓库的面积、防渗、防腐、消防、视频监控、信息化平台等建设改造要求很高、耗资较大。生产企业开展废旧铅蓄电池回收业务,从项目立项、环评,到公示、评审、报批,再到办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按常规流程需要大半年时间,耗时较长,手续复杂。
建议:
一是完善配套政策。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处置法》等相关法律,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新能源汽车废旧锂电池等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管理办法,结合铅蓄电池的行业特点及现状,尽快制订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该制度作为国务院“99号文”的配套措施,应进一步明确回收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置企业的责任;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处罚细则等,将回收处置纳入制度化轨道。
二是加强财税支持。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废旧电池规范化回收体系建设。如明确回收企业在销售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对再生企业的增值税返还从目前的30%提高到50%,这样既体现了为企业“降成本”的中央精神,又有效增强了合法合规企业的竞争力,压缩非法回收处置企业的盈利空间,起到打击非法行为的作用。
三是简化跨省转运的流程审批。与其他危废物不同,废旧铅蓄电池在没有破损的情况下,污染风险很小,回收、贮存、运输只要做到防雨、防渗等防护措施即可。建议本着“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废旧铅蓄电池的特点,在回收、贮存、转运等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实施“一站式”审批。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坚决取缔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小再生铅炼厂,加强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采取重罚并追究连带责任;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设立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消费者教育,使全民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自觉抵制废旧铅蓄电池处置再生过程中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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